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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张裕公司)于2001年5月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“解百纳”商标在第33类,后于2002年1月14日初步审定公告,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,其核准保护商品范围:酒(饮料),果酒(含酒精),烧酒,蒸馏酒精饮料,鸡尾酒,葡萄酒,白兰地,威士忌。
该商标获准注册以后,中粮长城葡萄酒(烟台)有限公司,山东威龙集团公司,中粮酒业有限公司,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7月、2002年8月、2003年5月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及商标争议申请。
经国家商标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商评委)依法受理并评审,结合张裕公司答辩情况及证据材料,该案现已于2008年5月26日审理终结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(一)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(二)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(三)缺乏显著特征的。
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据此,商评委认为:
一、“解百纳”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,以及现行《葡萄酒》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,即不属于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。
二、“解百纳”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,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,而非汉语固定词汇。“解百纳”被张裕公司长期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,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,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。
综上,商评委依据《商标法》裁定:张裕公司第1748888号“解百纳”商标予以维持。
(作者系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,该作者博客:http://suke8687.blog.sohu.com/) 版权为中国葡萄酒资讯网所有 转载请联系(info@wines-info.com)并注明出处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