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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判断标准 “傍名牌”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| ||||||
| http://www.wines-info.com 2007-01-19 来源:华夏酒报 作者: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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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首次明确判断标准 “傍名牌”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,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。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“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”,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。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“不正当竞争行为”一章的第五条明确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,损害竞争对手:(一)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;(二)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;(三)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”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: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,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,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,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、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、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,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。 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。 ======================= 为叫停“傍名牌”叫好 “傍名牌”是酒行业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,国内一些酒类知名品牌深受其害,却又无能为力。17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“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”(详见1版),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,对“傍名牌”这种不正当行为进行了司法解释,这不仅保护了我国酒类知名品牌的合法利益,为它们的健康发展扫清了道路,而且还维护了酒类流通秩序,推动了酒业的整体发展。对“傍名牌”行为进行界定,好! 目前,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名酒都有仿冒者:白酒行业的“五粮液”、“茅台”、“剑南春”等全国性品牌,无论是品牌名还是包装都曾被仿冒;葡萄酒行业的“长城”、“王朝”等品牌也是仿冒者重点关注对象。仿冒者依靠与名酒相似的名称、包装,“混淆视听”吸引消费者,从而得到暴利。以葡萄酒行业为例,民权县有30多葡萄酒企业,其中获得国家QS认证的有10多家,根据国家相关政策,没有QS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,但这些企业中有很大部分都依靠生产仿冒“长城”、“民权”等品牌来获利。没有国家的相关认证,其产品的卫生条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,而这些产品多销往质检、工商执法力度较弱的农村市场,加上法律的不完善,使这些产品长期存在,既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,也损害了名牌产品的声誉,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。 今年是“十一五”规划的第二年,对酒类而言,是从“大乱”走向“大治”的关键性一年,最高法院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的判断标准,对于酒行业这个“傍名牌”重灾区无异于是久旱后的甘霖,来得及时,来得恰如其分。 近年来,我国酒行业不断发展,产业效益稳步上升,行业发展逐步走向规范,但是与国际酒业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。“芝华士”、“人头马”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认可度正在上升,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的降低,进口酒对我国酒行业的影响将逐步加大,为了培养我国企业的竞争力,国家先后提出了“名牌战略”、“振兴中华老字号”等一系列旨在培养我国本土品牌的政策方针,对于我国酒行业来说,培养国际性品牌是我国酒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必备条件,而众多的仿冒名牌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,不利于正规企业品牌的成长。仿冒名牌行为判断标准的明确,保障了我国酒行业知名品牌权利,为打击仿冒名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,符合国家“扶优限劣”的产业政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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